双流区政策
创业启动资金 对高校师生、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等创业创新人才到我县创办企业的,经评定后,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
鼓励海内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来双流区创办企业,其创业项目符合双流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经评审认定,给予项目承载企业最高100万元创业启动扶持。
房租补助 在我县各类孵化载体内创办的科技企业,经评定后,给予创业企业不超过200平方米办公用房的3年房租补助,前两年给予全额房租补助,第三年减半,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装修补贴 对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四川省“千人计划”、“成都人才计划”入选者及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相同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租用或购买双流区孵化载体且办公场所未装修的,其创业项目经评审认定后,一次性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贴,补贴经费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购房补贴 对在双流区创新创业,在双流区域范围内购买自用住房的国家“千人计划”入选专家及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相同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给予个人30万元购房补贴;
对在双流区创新创业,在双流区域范围内购买自用住房的四川省“千人计划”、“成都人才计划”入选专家及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相同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给予个人20万元购房补贴。
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奖励 对于在双流区创新,且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四川省“千人计划”、“成都人才计划”创新项目的高层次人才,经评审认定,分别给予个人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
对于在双流区创业,且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四川省“千人计划”、“成都人才计划”创业项目的高层次人才,经评审认定,分别给予个人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贷款贴息 小额贷款贴息:对高校师生、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等创业创新人才到我县创办企业,经评定后,给予小额贷款贴息。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给予50%补贴,单户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支持时间不超过2年,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申请补贴。
中小微企业:2015年和2016年产值、税收同比增幅均达10%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60%给予贴息,单户企业补助不超过60万元。
规上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达1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当年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贴息。
融资奖励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分别给予其总额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新三板、四板实现挂牌的,给予其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对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取得县外上市公司控股权且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变更到我县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
企业上市或成为上市公司子公司后实现再融资的,按实际用于我县投资金额的1%、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对我县企业成功发行债券的,按实际用于我县投资金额的1%、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按当次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金额的5%给予奖励。
企业发展奖励 我区科技创业企业成立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年销售收入达到 500 万元、1000 万元、2000 万元的,其创业项目经评定后,分别按照 20 万元、40 万元、60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资金支持,资金在企业实现销售目标后第二年拨付。
上规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并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企业,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10万元奖励。
做强做大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高新技术企业补助 新认定(复审)通过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新引进并承诺在我县持续经营15年以上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补助。
技术交易补助 企业吸纳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的,按照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补助,单个技术合同补助金额最高50万元,每个单位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创新平台补助 分别一次性给予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助;一次性给予产学研联合实验室5万元补助。